有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判囚三十日 涉案单位被收回
房屋署称,一名公屋住户因在申请公屋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违反《房屋条例》,合共被判监禁三十天。涉案公屋单位已被收回。该署发言人今日(22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该名公屋住户申请公屋时,在2018年及2019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两份申报表中,没有申报她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从而获配一个位于硕门邨的公屋单位。其后调查揭发,她于案发时拥有一个元朗区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该名住户就申请公屋一事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较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押后至昨日判刑。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及涉及宝贵的公屋资源,认为不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因此判处该名人士就两项控罪各监禁二十天,其中十天同期执行,即共监禁三十天。此外,房屋署已于本年5月收回涉案公屋单位。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在申请公屋时,因明知而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1)(c)条。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其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被房屋署收回。 发言人强调,社会普遍认同房屋署打击滥用公共房屋资源的工作,房屋署会继续採取多管齐下及风险为本的措施,全方位打击滥用公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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