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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丈夫一年多向女主播打赏657万,起诉主播和平台要求返还328万!一审判了

  • 经济
  • 2025-04-10 0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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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孙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向网络女主播打赏657万余元。妻子汤某称,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汤某将女主播和直播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她返还328万余元。

4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5日,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驳回了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起诉:

丈夫打赏女主播657万

起诉主播和平台返还328万

汤某与孙某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汤某起诉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网络主播周某打赏657万余元。日常,周某称呼孙某为相公,周某这一行为显属不当,有违公序良俗。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汤某诉称,周某接受孙某打赏金额高达657万余元,这一金额远远超过了正常的范畴,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周某理应返还。某公司作为平台的运营方,与周某的行为密不可分,应当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因此,汤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某、平台公司共同向她返还328万余元。

周某辩称:本案案由不应是赠与合同纠纷,而应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直播服务行为的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用户打赏获取服务报酬,用户自行打赏属于非强制性的对价支付,打赏后可以从中获得某种精神满足,其行为是消费行为。打赏人和平台直接构成互联网经济中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不是赠与关系。她和孙某之间没有不正当的行为。

另外,平台公司辩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依法运营和管理平台,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返还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

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

系个人的消费行为,驳回诉讼请求

“公司是视频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直播服务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孙某在平台观看直播,系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和消费者,其在平台充值,旨在平台上自主选择兑换可享有的一系列服务,并根据自己的认知与满意度兑换虚拟礼物向主播打赏,从中获取某种精神满足和愉悦,这种交易模式与传统的演艺模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被告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孙某的打赏行为应理解为一种消费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孙某与网络直播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充值、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每次充值均系一次独立的消费,且充值、打赏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不定额的,不应累计评价。

孙某在充值时需要阅读并同意《充值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充值后,不支持退款或反向兑换为人民币,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络服务,孙某通过打赏亦获得了对价的服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不能苛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项时负有审查购买者婚姻状况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义务,故汤某要求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孙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应有清醒的认知,其按照自主意愿给周某的直播表演进行打赏并以此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系其个人的消费行为,在表演、打赏结束后视为对价已支付,消费行为已完毕。综合考虑孙某的充值次数、单笔充值金额、持续周期、打赏次数等多方面因素及汤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的充值打赏行为系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范围的无权处分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孙某与周某之间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对于汤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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