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审查有成功先例
- 国际
- 2025-04-02 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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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闻报讯】记者龚学鸣报道:各国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国家安全的交易都会强烈关注,不时会引用反垄断法律进行审查。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大律师吴英鹏表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和出售巴拿马运河港口等资产的审查,并非第一次行使域外管辖权,域外管辖的反垄断案例以往时有发生,相信未来仍会继续发生。例如,近年较为轰动的例子就有2018年7月美国芯片企业高通公司计划以440亿美元收购荷兰芯片商恩智浦交易最终因无法通过中国的反垄断审查而告吹。 其实,对域外市场主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境内市场秩序的正当且必要之举,没什么好大惊小怪。世界多地的反垄断法都有域外管辖的做法,例如美国是全球最早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国家,但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等主要的反垄断法律均未对域外管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而是在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案”确立对域外管辖。同样地,欧盟反垄断法律也有域外管辖机制,无论是早期的《欧共体条约》第81条还是后来的《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均未对域外管辖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后来的欧盟委员会决定及欧盟法院判例对相关条文进行扩张而确立域外管辖。 吴英鹏说,相比美国和欧盟通过判例确立域外管辖的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以公开的成文法明文规定域外效力(第二条),在立法和执法明确性方面更具优越性。“综上,本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长和出售港口资产进行审查完全是合法和正当的,且符合国际惯常的反垄断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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